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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行政复议
劳动者在试营业期间受伤可认定为工?br/>

  本报?nbsp;目前,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结了一起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都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月15日对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nbsp;

  鉴于该行政复议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办结相关手续就开始试营业,劳动者在试营业期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目前,类似情况普遍存在,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遇到的新问题?nbsp;

  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受理后,用人单位已办结工商注册全部手续。通过实地调查,审查相关资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意见,从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探索类似案件处理方法的角度出发,认为第三人(都匀市单身贵族酒吧,用工单位)在试营业期间,虽未办结相关证照手续,但实际已开始对外营业;申请人与第三人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依法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维修灯管摔伤符合受理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该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研究。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报请市政府研究后,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要求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08年5月5日重新对申请人进行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nbsp;  (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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